创业贷:“创业贷”是指以客户信用为基础,以本行与望江县财政局、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中国人民银行望江支行签订的创业贷款担保与贴息合作四方协议(以下简称“协议”)为基础,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发放的创业贷款。
贷款条件:(一)借款主体是创业人群、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,年龄18—60周岁,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未领取养老保险,有望江县户籍或在望江县拥有自有住宅;
(二)从事国家鼓励的行业(国家限制的行业不享受贴息),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、市场前景看好,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;
(三)还款意愿良好,无逾期未还贷款或恶意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;
(四)对外担保信息中无不良担保记录;
(五)无因民间借贷或担保导致被诉的记录;
(六)除住房按揭贷款外,其家庭负债或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;
(七)申请人是已婚状态的,其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。
贷款额度: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实力、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、信用评级、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,个人贷款单户贷款最高50万元,小微企业贷款不超过300万。
贷款期限:最长不超过3年。
担保方式:担保方式主要采用“担保基金+保证人”为主,保证人可以是望江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、在望江县工作的条管单位、国有企业工作人员、在望江县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执业律师。同时以“担保基金+房产抵押”、“担保基金+存单”的方式为补充开展创业贷款工作。贷款额度10万以下的,根据借款资金实力、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可以信用方式发放。
贷款利率:贷款利率执行当期一年期LPR利率,借款人承担利率为LPR(一年期)-150BP以下部分,由借款人承担,剩余部分按四方协议约定,由县财政给予贴息。